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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办赵晓光司长解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日期:2012/5/30 21:05:30 人气: 标签:
    导读:4月25日下午3点,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在中国政府网平台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现场解读并回答了各方提问。现将观点摘录于下,以飨读者。法制办…
     4月25日下午3点,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在中国政府网平台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现场解读并回答了各方提问。现将观点摘录于下,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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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

      一、谁受益?

      1.民办学校是否享受校车服务?

      有网友提问说,条例中没有明确提到民办学校,是否民办校就不能享受到国家对校车服务的支持政策呢?赵司长回答说,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也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已经被各级人民政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校车这方面也会同样的对待,不会区别对待。

      2.农村孩子的乘车问题

      赵司长解释道:对于农村地区的校车问题,我们在条例的起草和调查研究过程中感受也很深,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刚才网友讲到说这是“重灾区”,要看这个词怎么说了,不能全这么讲,只是说农村这个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边远落后地区更突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落后地区客运公交不是很发达,覆盖面有限。我们去的有些地方很多客运班线都是私人在运行,车况也不是太好,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

      所以对这样的地区条例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在条例的第三条第二款专门说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这强调的就是农村,条例一方面是一种政策导向,同时它也是一个责任和义务的明确。

      在这一条里第三款规定了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接送服务。这从法律上给予了保障,而且这里面又提到了必须是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而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的,两方面都做不到就必须要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二、谁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所管辖范围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

      有网友问,条例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都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但是没有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牵头负责,会不会造成责任不明确,监管责任难以落实?

      对于这个问题,赵晓光司长的观点是,对校车安全这个问题没有规定某一个部门负责不是不重视,应该说是更加重视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知道,整个条例贯穿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也就是说这项工作是所有相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的,像教育部门要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要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还要组织培训教育等各方面的工作;公安部门要负责校车驾驶人员资格的管理,还要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交通部门也要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对危险路段要进行整治,保证道路路况符合安全的要求。

      各个部门都是各司其职的,各个部门都有各个部门法定的义务,在这个条例当中各部门该做的事情都有相关规定,谁来主抓他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比一个部门牵头来做要求更加严格。

      负总责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全面的责任,这个地方你所管辖的范围内校车有没有、应不应当配备?而且校车发展的状况如何?今后检验的标准很多,包括是否出事故等等,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负起全面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最终的责任,这就要对工作做出评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负这个责任,比某一个部门牵头要求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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